“转载的新闻注明了来源,也没有营利,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想必很多自媒体和网站经营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
近日,碑林区法院受理了一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对此如何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首先一起弄懂以下几个问题
Q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Q
转载注明来源不侵权?
A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即署名权。转载他人文章标明来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署名权的侵犯,但未经许可的网络转载行为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Q
转载未营利不侵权?
A
否
《著作权法》规定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中,将不以营利为目的限定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未经许可的网络转载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并非表演行为,因此并不适用该情形。
Q
转载时事新闻不侵权?
A
否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作为一种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根据单纯事实消息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以及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如果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和技巧等因素,具有独创性,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审理定纷争

诉源治理显身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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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意了!这样转载新闻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