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网络言行需谨慎 辱骂他人要担责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原、被告两家系邻居,日常走动频繁,邻里关系比较融洽,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范某某因琐事在其微信朋友圈轮番、不间断对原告进行不正当语言咒骂,致使原告及家人在社会生活上、工作上,尤其精神上遭受了忍无可忍的骚扰、痛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删除其微信圈内的辱骂性言论,在其微信圈内发布向原告王某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互联网、微信圈非法外之地,参与人员在评论吐槽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道德要求。被告范某某发布文字信息虽事出有因,但其在微信圈内发布辱骂他人的文字,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主张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告范某某辩称朋友圈评论区的留言仅限于好友才能看见,被告微信好友有限,浏览该条信息的人数、传播量较少,没有达到向公众不特定人群扩散转播的条件,所以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当满足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人存在侮辱诽谤行为、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条件。被告范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损害原告声誉的言论,虽然仅限于好友可见,但是介于双方是亲朋好友关系,必有共同的亲友,加之县城的熟人社会,被告不当言论的传播势必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被告范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二)名誉权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原告要求被告范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赔礼道歉的形式和范围应与原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法院要求被告范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函,且不低于三天。侵权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言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难以确定原告精神损害的程度,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当网络名誉权侵权发生时,如何收集证据?

侵权人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发布不当言论,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宜获取,且有被删除而灭失的风险,因此当发现名誉权在网络上被侵害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侵权证据进行公证。公证费用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四)当网络名誉权侵权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什么责任?

当发现自可能被侵权时,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采取必要措施;如不能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范某某能否在本案中就对方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提起反诉?

本案中,被告范某某辩称,二原告多次辱骂被告及其母亲,经常威胁、恐吓被告及其亲属,并在朋友、邻居和同事中散播谣言。被告如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另行起诉。反诉与本诉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个法律关系,双方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并非同一事实,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构成反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意义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发表言论空间和载体日益宽泛和多元化,表达个人情感和想法也愈加方便迅速,特别是通过微信、微博、朋友圈等媒介,尽情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现自己的个性,似乎没有了约束。但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仍要谨言慎行,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在网络空间上发布作品时,一定要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之快、赌一时之气,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这种以损害他人名誉而宣泄自己情绪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且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例编写| 蒙阴法院 公丕春

原标题:《【法官说法】网络言行需谨慎 辱骂他人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