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2年7月丁某某在正常体检中,发现脑垂体异常,后经医院磁共振成像检查,确诊为垂体瘤,但因其年纪尚小,医生建议不做手术,暂时药物治疗,规律复查。


法院审理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保险合同中《轻症疾病说明》,约定了脑垂体瘤属于轻症疾病,同时又限制治疗手段为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该内容并不属于对脑垂体瘤症状及程度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这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合同中关于“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的相关条款不应成为轻症疾病的认定依据和标准,也不能与是否理赔捆绑挂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万元,并免除丁某某日后应缴保险费的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供稿:民二庭 袁尚飞
原标题:《未做手术或放射治疗就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