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欠款方联系不上,还没签过合同?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19

买卖双方没签合同只通过微信联系,欠款方联系不上,凭聊天记录能否追回欠款?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马婉莹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A经营部应B公司购买装饰装修材料的需求,由A公司经营者孙某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加为微信好友商谈装饰装修材料买卖事宜。双方通过微信聊天,何某确定订货类型、数量,A经营部向何某指定的工地送货,并将销货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何某对账,何某先收货后付款。2021年8月21日,孙某通过微信向何某索要4800元货款,何某未回复亦未予以否认。2022年3月4日,孙某再次索要货款,何某向孙某转账1000元,并称最近资金紧张,过段时间再给。后孙某向何某索要剩余3800元,何某均未回复,所欠剩余货款至今未支付。故A经营部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3800元。

B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经营部提供的聊天记录能否证明B公司欠付货款?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从A经营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8月21日,A经营部称:“再给4800。这样咱们抓紧清账吧”,随后双方通过发送语音、材料照片、销货清单等对账,孙某称:“这样清楚了吗?余欠4800,抓紧转过来吧,时间太长了”,何某未回复亦未予以否认。2022年3月4日,孙某称:“这么大公司,4800元这么困难吗?明天周六整好”,何某回复:“最近资金紧张,过段时间给你”,孙某称:“今天能给多少可以先转多少,或者准确转款时间,在此期间我不会打扰你”,随后何某向孙某转账1000元。后孙某向何某索要剩余3800元,何某均未回复。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A经营部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B公司向A经营部订购装饰装修材料并指定收货地点,A经营部向指定地点送货后再将销货清单发送B公司对账,并告知应支付货款的具体数额,符合交易惯例。再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见,A经营部多次催款,B公司偶有回复,均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只是拖延付款时间,可以认定其回复系对欠付A经营部货款的确认,可以确信A经营部主张的B公司欠付其货款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故A经营部主张B公司支付货款3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支付A经营部货款38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证据时,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一是主体问题,微信聊天截图要能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即应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二是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且完整的,聊天记录内容并非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且文字、语音、视频所表达的内容应清晰、完整、明确;三是转账交易尽量备注性质和用途,明确对方身份,保留好转账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撰 稿丨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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