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转让店铺引纠纷 拒付余款上公堂

原店铺被拆除

置换新店铺后

原店铺转让合同

还有效吗?

近日

高新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店铺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详情请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甲方官某与乙方樊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官某将案涉店铺转租给樊某并约定店铺内所有物品移交给樊某,樊某向官某支付总计45000元转让费。合同签订后,樊某向官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和5000元转让费,剩余30000元转让费未支付。另外,樊某还向官某支付了自店铺转让之日起一年的租金,由官某代为支付给房东胡某。

2022年9月,樊某以案涉店铺将被拆除、不想继续经营等原因为由,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樊某仍表示不再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的义务。官某遂诉至高新区法院。

诉讼中,经核实案涉店铺于2022年10月被拆除。在店铺拆除前,房东胡某知晓该店铺已由官某转给樊某,其与樊某协商了置换店铺事宜,并在2022年9月就新置换的店铺直接与樊某签订了租赁协议。房东胡某亦确认已收到官某替樊某支付的一年租金,该租期内不会再要求樊某另行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官某与樊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及物品交接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官某已代樊某向房东胡某代支付了一年租金,房东胡某也在案涉店铺拆除前,为樊某置换了新店铺,且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樊某也已接收了合同约定转让的物品,故案涉店铺转让合同并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樊某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的合同义务。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樊某向原告官某支付剩余转让费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店铺转让合同是店铺转租及店铺内物品、添附装修等转让的复合型合同,转租人转租店铺经店铺所有权人同意或追认后,该转租行为有效。接手转让店铺的承租人经与店铺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置换新店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又以原店铺被拆除为由主张解除店铺转让合同,于法无据,且有违诚信,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转让费的合同义务。

原标题:《【以案释法】转让店铺引纠纷 拒付余款上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