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置换新店铺后
原店铺转让合同
还有效吗?
近日
高新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店铺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详情请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甲方官某与乙方樊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官某将案涉店铺转租给樊某并约定店铺内所有物品移交给樊某,樊某向官某支付总计45000元转让费。合同签订后,樊某向官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和5000元转让费,剩余30000元转让费未支付。另外,樊某还向官某支付了自店铺转让之日起一年的租金,由官某代为支付给房东胡某。
2022年9月,樊某以案涉店铺将被拆除、不想继续经营等原因为由,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樊某仍表示不再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的义务。官某遂诉至高新区法院。
诉讼中,经核实案涉店铺于2022年10月被拆除。在店铺拆除前,房东胡某知晓该店铺已由官某转给樊某,其与樊某协商了置换店铺事宜,并在2022年9月就新置换的店铺直接与樊某签订了租赁协议。房东胡某亦确认已收到官某替樊某支付的一年租金,该租期内不会再要求樊某另行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中,官某已代樊某向房东胡某代支付了一年租金,房东胡某也在案涉店铺拆除前,为樊某置换了新店铺,且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樊某也已接收了合同约定转让的物品,故案涉店铺转让合同并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樊某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的合同义务。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樊某向原告官某支付剩余转让费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原标题:《【以案释法】转让店铺引纠纷 拒付余款上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