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相关案例
萧某系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业主。2018年11月15日,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上海市徐家汇街道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公告》,委托甲居委会暂时代行小区业委会相关职责。2020年6月19日,上海市徐家汇街道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XXX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6日,上海市徐家汇街道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XXX委员会发布被诉公告,公布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表决结果。萧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对公布的规则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根据此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是业主实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方式,相关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承担指导、协助和监督的职能。本案中,从公告记载的内容来看,系对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而设立、召开业主大会的行为属于业主自治行为。无论萧某是否在该公告上盖章,均不能改变其系业主自治行为的本质,也不会对自治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在此过程中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萧某可通过向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萧某起诉请求合理合法。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