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未病
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挺在前面
近日
罗源法院向当事人
发出“诉前调书”“诉前调确”号文书
通过诉前调解程序
成功化解了多起纠纷案件
开启了诉源治理工作的新实践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罗源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原告亦表示同意调解,遂将该案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现场电话联系尤某,尤某表示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诉前调书”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成功化解了一起七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罗源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诉前调解,遂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有效,并出具“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


“诉前调书”与“诉前调确”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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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书”与“诉前调确”都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文号,二者均应用于诉前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且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02
“诉前调书”与“诉前调确”
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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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书: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文号,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诉前调确: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文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03
“诉前调书”与“诉前调确”
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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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或者“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罗源法院将深入实施“三争三领”行动,立足区域特色,构建非诉方式挺前、诉讼拖底的纠纷化解模式,全面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资源,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质性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高效、便捷、普惠的解纷模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供稿部门丨立案庭
本文由罗源法院办公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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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元解纷新路径——“诉前调书”与“诉前调确”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