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法院 | 间接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么?

近年来,随着车辆的普及而衍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在事故中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生活中大多数的人都会直接交给保险公司处理,认为只要车辆有保险,就与完全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其实大错特错。

大家要知道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大多数都会以保险合同为由,来主张不赔偿因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条附文末),营运车辆停运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交通费都属于间接损失,而大多数老百姓保险公司与之间的签订保险合同都会约定此类间接损失,不属于赔付范围,故保险公司大多数都会主张根据保险条文不予赔偿。

日前,张某与李某因交通事故诉至伊通法院,张某申请对停运期限进行鉴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李某全责,而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正在营运的出租车,法官审理案件时认为,该起案件诉讼标的不大,当事人矛盾冲突并不尖锐,如果对该起案件进行鉴定,不单会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诉讼周期,单是鉴定费用就会远超过受害者的停运损失费,会扩大侵权人的损失。

伊通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对原告方来讲既减少了追索营运损失费的时间,被告亦避免承担鉴定费负担更多的经济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了法院的良苦用心后,被告方当即给付原告停运损失1800元,原告出具收条。原告在事后感叹,现在司法办案的效率越来越高了,以为起码要几个月,没想到不到一周就解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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