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6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消息
《云南省中医药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提出
● 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
● 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产业发展作出细化规定
● 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明确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条例》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保留《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名称修改为《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具有7个方面的特色亮点: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将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规范;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
另外,《条例》还结合云南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力度。
聚焦推动云南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提出,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药食同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食品、特色康复产品、日化产品等研发及产业化。
原标题:《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