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建房摔伤,房主、包工头谁该担责?看紫阳案例

在自建房屋过程中,

工人发生意外受伤。

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执一词,

此种情况

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紫阳县双安镇张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李四口头达成建房协议,约定由李四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张三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两层,由李四组织劳务施工,紫阳县蒿坪镇王五在该房屋修建过程中打柱子支模。

2022年3月,王五在工地二楼支模过程中不慎摔倒至一楼,当即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王五急性颅脑损伤,左额叶小灶性脑挫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身体多处部位骨折。2022年5月出院,共住院75天,住院花费医疗费260232.96元。安康市秦巴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五伤残程度为八级。后王五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三、李四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35818元。

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面对王五的起诉,被告张三、李四辩称道:

张三辩称:自己只提供修建房屋的原材料,这个工程是大包出去的,王五受伤产生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李四辩称:王五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应该承担20%的责任;王五违反安全责任操作规定受伤,是为张三建房,张三应承担20%的责任;自己本人作为施工组织者,只负有60%的责任。

各方意见不一,

法官该如何断案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王五与张三、李四的法律关系来看,李四与张三之间口头达成建房协议,张三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其房屋交由李四修建,李四系按照张三的要求完成房屋的修建工作并在工作完成后向张三交付房屋,张三与李四之间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张三修建的房屋主体结构为两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资质进行强制性要求。故张三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对王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五系为李四提供劳务,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其应当向提供劳务的王五等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安全的工具、材料,在王五等人施工中其应进行安全管理、监督,其疏于管理导致王五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五作为一直跟随李四从事建筑工种,其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其在劳务作业时自己应充分尽到审慎的安全义务。同时,其在作业时,作为接受劳务的李四也不可能对其进行现场指教或近距离指挥。因此,王五自己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跌落摔伤,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张三在王五受伤时不是王五的雇主,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故其对于承揽人李四的雇员受伤,张三不承担责任。综合本案王五以及李四的过错程度,对于王五的损失,酌定由李四承担70%的责任,由王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2023年5月紫阳法院判决李四赔偿王五因提供劳务造成损害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26316元。

法官说法

01

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2

如何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大小?

在确定双方具体责任比例时,应从造成损害后果的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03

如何确定农村自建房的定作人(房主)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自建房中,定作人的责任多见于选任过错。

房屋承揽人施工前,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检查和监督。施工人员应切实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工人建房摔伤,房主、包工头谁该担责?看紫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