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经常听到的话。作为基层法院数量最多,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人们往往觉得民间借贷是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但即使简单,进入法定程序后也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定案审判,所以在此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几点提示。
01
民间借贷并非万能案由,不是所有欠的钱是借贷关系。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了的借条或者欠条,经过立案的形式审查立案为民间借贷,但是在开庭的时候经过实体审理发现,所欠款项根本不是借款,有的是买东西了没给钱的、有的是把人车子损坏了要赔钱的、有的是代人偿还借款了要追偿的、有的是谈恋爱分手了要返还赠予的………不同原因的欠款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保留证据阶段就要有证据意识,不论是借条还是转账,都要注意备注清楚,这样才能在维护权利时有与事实相对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02
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众所周知,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例一
屯堡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诉请被告张某偿还借款1万元,其提供的证据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如若主张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存在砍头息情形、还款本息远大于借款本金,也要积极主张证明。
案例二
此前,恩施市法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钱某诉称被告欠其6万元欠款未归还,被告辩称已经清偿,由于在一审时被告并未就自己辩称事实举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上诉后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钱某诉请。
由此可见,积极举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借款之前要对借款人的信用和经济情况审慎考量。
虽然“欠债还钱”是大家普遍觉得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法律实务中,原告虽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能够取得胜诉判决,但是最终能否拿到钱要看被告的履行能力和态度,有的案子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环节之后,也可能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达不到要回钱的目的,这是诉讼活动的风险。因此,涉及经济往来的事情必须引入风险意识审慎考量。
此外,你还需要知道:
原标题:《民间借贷需谨慎,守好您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