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糊涂的理疗……

裁判要旨

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普通人对常理的判断标准,行为人不得以非理性行为主张由经营者承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

案情回顾

王女士患乳腺结节疾病,为保守治疗而与从事中医理疗经营的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为王女士提供理疗服务。2021年9月开始,王女士按照约定的服务疗程体验一个月后,向李某某支付会员费,继续接受李某某以百草灸、百草浴、汉萃素等草本物和草本提取物产品,通过敷贴、泡浴等方式进行的身体调理、保健理疗服务。理疗期间,王女士陆续出现乳腺结节增生、腿部关节肿痛等症状,遂于2022年1月停止理疗服务。王女士共计预付理疗消费款41573元,至停止理疗时剩余10008元尚未消费。王女士认为李某某无医师资格等从业证书,系非法行医,该店中医理疗的方式存在诱导、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情形,不但未能使王女士的乳腺疾病得到治疗缓解,而且还诱发了身体其他部位疾病,遂起诉李某某,要求其赔偿理疗服务费用的三倍共计124719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理疗不能代替医疗治疗疾病。王女士与李某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理疗服务合同有效。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其年龄和智力完全可以独立准确判断其行为后果;李某某夸大理疗功效、诱导消费的行为不足以影响王女士丧失正确判断,故对王女士认为李某某存在欺诈的主张不予支持。王女士基于欺诈提出撤销合同,返还消费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由李某某退还王女士剩余理疗款10008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接受李某某服务系普通理疗服务合同而非医疗服务合同。李某某从事的理疗养生服务,是通过中药成分产品外部敷贴、按摩、浸泡等方式进行康养健体服务,并不具备医疗服务意义上的治疗性质。王女士投诉过程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卫健委并未对李某某的营业行为作出非法行医的处罚,仅是要求其限期整改,搬迁并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王女士所述受到欺诈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且其自述欲通过理疗服务达到保守治疗乳腺疾病的认识系对理疗健体效果的误认,理疗并不能替代医疗治病,因双方以实际行动均主张合同不再履行,故对王女士未消费款项10008元应由李某某退还。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养生保健并非医疗服务,日常患病还需正规就医。生活中,不幸患病的人往往希望以简单、快速、经济的方法获得医疗服务或药物治疗,面对较为复杂、疑难的病情,患者往往因惧怕、逃避的心理而讳疾忌医,或是以侥幸、焦虑的态度盲目选择不正当的治疗方法。本案中,王女士正是以保守治疗优于医疗手术,理疗康养能够替代医院治疗的想法,接受李某某养生理疗、保健服务的不恰当宣传,做出非理性判断,从而延误了病情,导致疾病加重,因其选择性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自行承担。李某某提供的养生健体服务,属于社会上普通的市场营销行为,并非医疗服务性质,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虽然存在一定扩大宣传现象,但其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王女士作出“理疗就能治疗疾病”的错误判断,故李某某中本案中仅承担退还未消费余额款项的责任。

当前,健康美容、康养服务、健体养生等社会服务性机构逐渐增多,一方面为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压力增大的人们提供了休、养结合的多元化解压的方式,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部分服务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消费、欺骗性诱导等负面因素。理性消费,以常人普通的认识对待所遇到的医疗消费宣传,警惕打着产品包治百病、康养无需吃药等诱人口号的消费陷阱,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作出的正确选择。切莫不顾科学,盲目选择,因小失大,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供稿:周昊

原标题:《【法官说法】糊涂的理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