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调解化纠纷】
“恶意差评”被起诉,法院调解:道歉+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被告姚某(系本案第三人酒店的店长)通过网络预订平台预订原告酒店的客房一间,并于当晚安排老乡吴女士入住。第二日,吴女士离开酒店后,原告酒店管理人员发现其酒店在网络平台上有一条差评,差评的正是被告姚某预订过的房间。
原告认为,双方是同行且被告姚某是第三人酒店的店长,双方有竞争关系,该差评是被告姚某和第三人故意在网络平台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原告酒店形象,从而导致原告酒店已预订的客房被大量退房,为了维护原告酒店的合法权益,诉至我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9044元。被告姚某辩称,给原告酒店差评属于其个人行为,与第三人无关,双方酒店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事后也认识到因其考虑不周、鲁莽行为对原告酒店与第三人酒店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意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且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案件圆满审结。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评价成为常态,消费者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感受进行陈述,同时用户评价是一种信用机制,是经过长期交易积累形成的,消费者在网购时已对评价数据形成一定参考与依赖。当然消费者的“差评权”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往往通过是否对商品、服务等实际情况进行真实的客观陈述,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不正当竞争等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消费者的评价行为越过边界,就可能侵害商家的名誉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特别提醒,对于商家而言,对真实的差评要予以尊重,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应及时保存证据,这样能更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质效双优·调解化纠纷】“恶意差评”被起诉,法院调解:道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