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雨与李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22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2022年5月11日,李成的父亲因病去世,去世后留有遗产一套房屋;2022年7月2日,李成与母亲张蕾、妹妹李芷共同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公证内容为李成、李芷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由其母张蕾一人继承。邓雨与李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邓雨于2023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婚姻存续期间李成继承所得的房屋份额。
李成答辩:房屋系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母亲的唯一住房。因母亲生活困难,故李成和妹妹商议决定放弃继承该房屋,由母亲一人继承享有。而且自己有住房,生活条件较好,放弃继承该套房屋也未对家庭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邓雨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结合本案,李成和邓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成父亲因病去世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系李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成父亲去世后,李成父亲在该房屋中享有的50%产权份额转化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张蕾、李成、李芷,三人商议后决定李成、李芷放弃继承,由母亲张蕾一人继承。李成是否继承遗产是李成的权利,李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权利和能力,且李成系自愿放弃继承,因此,李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此外,李成对其放弃继承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放弃继承也并未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故李成也不存在放弃继承无效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李成未继承到遗产,李成和邓雨并不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官驳回了邓雨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律师
赵凤仙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力求以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原标题:《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一方放弃继承遗产,配偶有权提出异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