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近亲属中既要公平合理分配,又要避免因分配不公产生纠纷,确保抚平生者“心里痛”的同时又能实现“有所依、有所养”。

原告宋某某、齐某某之子宋某醉酒驾车,与案外人驾驶的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宋某死亡。宋某的父亲宋某某、母亲齐某某、儿子宋某甲诉至本院。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宋某父亲宋某某、母亲齐某某、儿子宋某甲的损失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846 580元、丧葬费40 723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741.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7 7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 366 337.28元,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110 00元,在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责任376 901.18元。
后,宋某之子宋某甲于2021年6月27日意外去世,宋某甲的母亲张某某约10天后相继离世。事故发生前宋某甲的母亲即与宋某离婚。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来说系对死者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本案中,宋某与其妻子已于事故发生前离婚,因此仅有宋某的父亲宋某某、母亲齐某某以及儿子宋某甲对死亡赔偿金享有权利。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保险公司向宋某的父亲宋某某、母亲齐某某以及儿子宋某甲赔偿款项的总额为486 901.18元,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为 301 683.97元(846 580元÷1 366 377.28元×486 901.18元)。宋某某、齐某某以及宋某甲对于该损失每人应分得100 561元(301 683.97元÷3)。2021年6月27日宋某甲死亡,则其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100 561元即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继承;张某某死亡,则该部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某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母亲杨某某)继承。

本案既包含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又包含其中部分死亡赔偿金转化为遗产后的法定继承纠纷问题。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系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系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本案中,死者的近亲属即为其父母及儿子,考虑到死者父母年事已高,儿子尚未成年,均需特殊照顾,故对死者父母及儿子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至于死者儿子、儿子母亲先后死亡,所得死亡赔偿金转化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死者儿子的外祖母进行继承,既符合法律规定,亦是对其外孙、女儿先后死亡的精神慰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四项创建·博语明法|死亡赔偿金如何定性、如何分配?能否转化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