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管辖约定“五花八门”,且看法官火眼金睛(三)

协议管辖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部分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起诉前,以书面方式就争议解决事项达成协议管辖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如何认定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呢?跟随什邡法院法官的视角来看看吧。

案例:约定向当地法院管辖,应认定约定无效

九鼎公司与天华公司签订了《产品推广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合同发生争议,由当地法院管辖。九鼎公司位于什邡市,天华公司位于绵竹市。后因天华公司长期不支付服务费用,九鼎公司欲提起诉讼。

那么,九鼎公司应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呢?

本案中,虽然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当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当地法院具体指哪一家或哪两家法院。这种情况属于约定无效,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即支付服务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一方的九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什邡法院具有管辖权,九鼎公司可以向什邡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公司系化名)

晓法

提示

当地法院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发生争议。有的理解为当事人注册登记地,有的理解为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约定当地法院无法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由哪一家或哪几家法院管辖,应认定为约定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当地法院的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该类案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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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晓法说案】管辖约定“五花八门”,且看法官火眼金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