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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者以自己请客为名邀约朋友到通海县秀山街道东大街 “大洋火锅店”、古城东路“石屏小辉烧烤店”、财神街“昔味钱氏卤面”、滇南大酒店四楼“迪豪足浴店”、太和街“姐妹小吃店”、四街镇“蛙多宝美蛙鱼头火锅店”、纳古镇“金富饭店”等19家店铺消费共计人民币9154元,消费过程中以上厕所、外出买烟等为借口或者提供作废的银行卡结账等方式逃单不结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邀约他人在“大洋火锅店”“石屏小辉烧烤店”消费的费用分别由参与消费的朱某甲、朱某乙等人支付。

供稿:赵勃、赵洪辉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骗吃骗喝 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