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之五
水库清淤及资源化利用有关工作探讨
一、水库淤积现状
我省大多数水库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受当时经济、技术及历史等条件限制,普遍存在水库建设标准偏低、设计施工质量不高、排沙设施不足等问题。大部分水库从建成运行至今基本未开展过清淤工作,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淤积,降低了水库供水保障能力与兴利效益,削弱了水库防洪功能,损害了水生态环境,甚至导致水库报废。截至2022年底,全省在册水库5365座,总库容近203亿立方米。据各地统计,我省现有淤积较为严重水库2676座,其中大(1)型1座,大(2)型9座,中型47座,小(1)型321座,小(2)型2298座,总淤积量约5.32亿立方米。
二、水库淤积危害
一是影响大坝运行安全及防洪能力。部分水库因淤积造成进口淤堵,妨碍泄水、输水设施正常运用,对大坝的运行安全造成威胁。淤积侵占防洪库容,导致水库调蓄洪水能力下降,削弱了水库防洪能力。
二是降低水库效益的发挥。淤积主要侵占了兴利库容,甚至淤塞输水设施进口,导致水库灌溉、供水、发电等能力不断弱化。尤其是2019年、2022年全省大旱,多地水库出现干涸现象,再次暴露出水库淤积导致蓄水量严重不足进而影响水库综合效益发挥的问题。
三是损害水生态环境。一方面随着库区淤积,扩大了库水位消落范围,易诱发岸线崩塌、植被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一方面部分水库因周边污染物排放或垃圾入库,造成淤积泥沙吸附污染物甚至重金属,短时间内又很难通过泄洪排除,加剧了水库淤积和水质破坏。
三、水库清淤及资源化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清淤工作协调难度大。水库清淤涉及地方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国土等多个部门,目前,各地情况不一,如何分工协作、统筹开展工作,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二是水库清淤缺乏有效指导。目前,水利部尚未出台水库清淤的指导性文件和相关行业标准,各水库坝基及库区的地质条件、淤积成因、淤积分布、淤积程度千差万别,贸然实施清淤作业可能会破坏坝前防渗体系、影响库岸稳定、改变入库洪水流态等,进而危及大坝安全。
三是淤积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低。在水库淤积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目前处理方法简单、规模小、成本高、效率偏低,且形成的固化土pH值与有毒物质浸出量偏高,容易造成次生环境污染,限制了淤积物多渠道、大规模利用。
四是水库清淤投资没有保障。水库清淤成本影响因素较多,清淤、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三个主要环节成本费用高,需要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除了少部分水库有可利用的砂石资源外,大多数水库淤积物主要为泥土,资源化利用程度低,难以吸引社会化投资,且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普遍财力有限,缺乏水库清淤工作专项资金。
四、有关建议
(一)有序推进水库清淤工作
一是调查水库淤积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水库淤积情况监测作为水库管理的重要内容,掌握淤积情况,并指导有需求的水库管理单位分析库容曲线变化、泥沙淤积规律和淤积物情况。
二是建立水库清淤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水库清淤及淤积物处置政策,可制定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本地区水库清淤审批工作流程,落实水库清淤工作职责和经费,规范水库清淤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构建水库清淤长效机制。
三是编制水库清淤方案。对具备清淤条件的水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编制所辖地区水库清淤实施方案,充分考虑流域、区域特征和防洪、供水等功能发挥,统筹推进本辖区水库清淤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淤积情况和清淤需求,深入分析水库清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清淤可能引发的河势变化、环境影响、工程安全和社会影响等问题,因库制宜编制水库清淤技术方案。鼓励水库清淤工作结合水库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工作统筹开展。
四是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清淤项目审批。省管大型水库清淤项目需报省水利厅审批。涉及矿产、生态环境、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是组织实施水库清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做好水库清淤的过程管理和技术指导。对淤积严重影响设计功能正常发挥且具有防洪、供水不可替代作用的水库,可率先开展先试先行,为后续水库清淤提供经验。水库清淤相关实施单位应按照审批后的清淤技术方案开展水库清淤,充分论证清淤施工方案,严格过程管理,加强清淤监测,做好质量检验与验收等工作。
六是规范管理淤积物。要加强淤积物处置管理,规范淤积物清理、运输、处置全过程,严格淤积物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科学合理设置堆场,淤积物堆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严禁以清淤之名行非法采砂、围垦之实。
(二)积极探索开展淤积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恢复水库库容发挥工程效益。实施水库清淤能够有效恢复水库防洪及兴利库容,保障水库防洪、供水、灌溉、生态保护等综合利用功能,巩固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水旱灾害防御与水资源配置能力,充分发挥水库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二是依法推进淤积物资源化利用。淤积物资源化利用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编制淤积物利用实施方案。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淤积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淤积物资源化利用合法、安全、规范、有序。
三是分类探索淤积物资源化利用途径。根据水库淤积物类别及特性,分别探索资源化利用有效途径,争取效益最大化。弃土、砂石等可直接用于该水库工程建设、填塘固堤、维修养护等;多余砂石可作为替代砂源,减小当地有关部门采砂管理压力。多余弃土可转化为建筑材料,充分利用;淤泥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可当作肥料用于周边乡镇的城市绿化和农业生产等。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库清淤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和淤积调查,做好水库清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水库清淤经费,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和金融工具,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清淤经费保障机制。资源化利用产生效益的,应优先用于水库清淤工程及水库管理。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水库清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推进清淤工作顺利实施,保障水库安全和综合效益发挥。
(四)建立水库淤积管理长效机制
建议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提升,加强淤积物源头治理和淤积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建立水库清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水库清淤工作,实现清淤工作系统化、常态化,从根本上解决水库淤积问题,充分发挥水库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原标题:《“两手发力”大家谈系列⑤:厅运行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