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指引 | 小吴法官解读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以公司或单位名义进行招工,劳动过程中职工受伤,这种情形下如何认定责任?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

徐某为谢某经营的“某外包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工人,并被派遣至某机电公司工作。2021年3月,徐某在机电公司工作时被压伤。经人社部门出具《伤亡人员受伤情形判定书》,确定徐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某要求谢某、某机电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未果,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承担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等费用,某机电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该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十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本案中,徐某系谢某经营的“某外包公司”的职工,被派遣至某机电公司工作时受伤,因“某外包公司”无营业执照,故谢某应按相关规定承担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等费用,被告某机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支付徐某9万余元,某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

民一庭副庭长王凡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职工建立非法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入职和提供劳动过程中,也存在难以核查“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的风险。审判实践中,用工单位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主体资格的,应依法审查用工主体是否具有固定的、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以及有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的管理。若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依附性的特征,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权要求用工主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用工主体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用工,有效防范自身经营和法律风险。

供稿:王凡

原标题:《合规指引 | 小吴法官解读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