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数量增长
部分小区车位规划
已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当小区“违停”遭遇“高坠”
损失该由谁承担?

今天,来看一起
业主违停 遇上 维修高坠
引发的纠纷
泉州某小区一租户发现房屋窗户玻璃自爆存在安全隐患,于是联系小区物业让维修人员前来更换,两名维修人员拆卸过程中,玻璃掉落导致一辆停放涉案房屋楼下未划停车位处的小轿车被砸,车辆多处受损。
车主与物业公司、维修人员沟通无果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取证。随后,受损车主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认定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车辆修复总费用为28711元,受损车辆车主支付了评估费2596元。
因当事人对车辆损失及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受损车辆车主提起本案诉讼。最终,双方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两名维修人员系父子,经营玻璃店,非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两人更换玻璃前均发现楼下停着几部轿车,但未通知物业联系车主挪车,且在拆卸玻璃过程中,仅在自爆的玻璃下方空调主机上垫一块石膏板,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维修人员、物业、车主
涉案三方
谁应对车主损失负责?

法院审理
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三方均有责任:
首先是维修人员的责任。
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维修人员系经物业公司联系按物业公司要求完成维修,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名维修人员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玻璃碎片掉落砸伤车辆,是造成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对车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管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对进入其管理范围的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通知维修人员维修玻璃,却不知二人何时进场维修,对于车主未在停车位停车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在维修玻璃时,未通知车主挪车,若物业公司能够事先和维修人员沟通好维修时间,及时清理现场,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车主损失主要由维修人员造成,故物业公司依法对维修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是车主自身的责任。
被损车辆停放的位置为非停车位,本身即为不可停放车辆的地方,且车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位是经过物业公司要求、允许或认可,其自身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车主对车辆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对于车辆的损失,维修人员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维修人员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车主自负30%的责任。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用为28711元,车主支出评估费2596元。作出该评估意见的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材料真实,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纳。车主自行委托评估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其支出的评估费2596元是其确定损失的合理支出,计入其损失,车主的损失为31307元(28711元+2596元)。
综上,维修人员应赔偿车主21914.9元(31307元×70%),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泉州中院判决两名维修人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车主损失21914.9元,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驳回车主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手记
本案是在当前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主要建筑,高空坠物时有发生,私家车数量增长较快,停车供需矛盾加剧的背景下发生的一起案件。该起案例提示我们,外出停放车辆时,应选择正规停车位或停车场,不要图一时便利随意停放,否则自身可能亦需承担车辆损坏带来的损失后果。
原标题:《车位外停车,小车遭“高坠”砸损,车主能获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