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2)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伤害事故常牵涉多方利益,如受伤害学生、致害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处理此类伤害事故,法院要综合考虑学校教育管理责任、未成年人的自由发展需要等多种因素。云龙区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坚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纠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现将2019-2022年云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理情况、主要工作举措、相关对策及建议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图表1 2019-2022年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理情况(单位:件)

云龙区法院自2019年至2022年,共审结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合计41件。其中,判决32件(32件中上诉案件3件,均被上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调解5件,调解率12.20%;撤诉(或按撤诉处理)4件。

针对前述案件进行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1.近两年案件数量上升,调撤率有所下降

此类案件数量近两年呈上升趋势,原因一是多牵涉受伤害学生、致害学生与学校三方,多起案件中涉及多名致害学生,查清案件事实、各方责任划分较困难,导致事故发生后自行协商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难度大;二是个别学校涉及多起案件,也是近两年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之一。校园伤害案件调撤率普遍较低,反映出该类型案件调解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学校认为经法院判决后易于启动后续相关程序,调解意愿相对较低,也是造成调撤率较低的因素。通过统计发现上诉的3件案件均为受伤害学生一方上诉,上诉理由多为对法院判决各方承担责任比例不服。

2.事故成因多样,未成年人之间导致伤害最常见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原因多样。常见的有:一是在与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的嬉戏玩耍中不慎受伤害案件30件。具体为“和同学追逐、打闹、嬉戏等被碰倒摔伤”(13件)、“在走廊处(或上下楼梯)奔跑,与其他奔跑的同学相撞致摔伤”(9件)、“体育课休息期间坐在悬绳上被奔跑的同学撞跌落”(1件)、“模仿同学转圈摔倒”(1件)、“荡秋千被推下摔伤”(1件)、“课间进行正常的娱乐活动时相碰摔伤”(1件)、“其他原因”(4件)。二是因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的故意侵害行为导致伤害案件5件。具体为“产生矛盾后被同学故意划伤面部”(1件)、“站在板凳上擦黑板时被同学踢倒板凳摔伤”(1件)、“因发生口角,被同学踢伤”(1件)、“被同学扔掷铁质手枪玩具砸伤”(1件)、“受到同学携带仓鼠的惊吓而跳窗摔伤”(1件)。三是因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伤害案件2件。如张某某诉蒋某某等、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某某被相向奔跑的同学撞至窗玻璃处,窗玻璃不是钢化玻璃,被撞后玻璃碎裂将张某某划伤。四是其他伤害原因案件4件。上述伤害原因中,以同一教育机构内未成年人间导致伤害(即前述第一、二类)最为常见,在案件总数中占比高达85.37%。

3.受伤年龄多为7-14周岁,受伤部位多在牙齿、四肢

图表2 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受伤案件数

根据学生受伤年龄来看,8岁以下(不含8岁)的案件5件,8岁至13岁(不含13岁)的案件30件,13岁至14岁的案件6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案件数低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案件数。据统计,41件伤害事故案件中,发生在幼儿园的仅3件,均为室内活动中受伤。其中1件为模仿同学转圈而摔伤,1件因被横倒的板凳绊倒摔伤,1件因走路不稳摔倒。受伤年龄最大的为一起14岁学生的案件,在晚9点后被同学扔掷铁质玩具手枪而砸伤眼睛。大多数案件发生于小学或初中阶段,即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受伤害学生多为7—14周岁。

根据学生受伤部位来看,牙齿受伤的案件17件,四肢受伤的(包括胳膊、腿部、关节、膝盖)的案件14件,头面部受伤的(包括头部、脸部、鼻部、眼部、唇部)案件7件,其他身体部位受伤的(包括肩部、颞枕部、睾丸等)案件3件。

图表3 身体不同部位未成年人受伤案件数

从受伤年龄、受伤部位案件数分析,幼儿的活动能力相对较弱、活动范围较小,幼儿园的“人口密度较低”,即老师及保育员的配置比例相对较高,故幼儿园的伤害风险相对低。小学生和初中生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多特别好动,还有“多动”、“好斗”倾向,加之活动范围较大,肢体接触多,一些学生自控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及风险意识较弱,出现碰撞后撞击地面、桌椅、楼梯扶手等处,造成伤害多表现在牙齿或四肢部位。高中生的自控能力和风险意识相对而言有所提高,故伤害事故相对较少。

4.“课间、走廊”呈发生事故时点、地点密集区,安全管理需加强

对前述32件判决案件未成年人受伤时间进行统计,在课间受伤的案件19件,在上课铃响时学生赶往教室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的案件3件,其余受伤时间分布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或体育课下课集散时(3件)、午饭后(2件)、午休时(2件)、放学时(2件)、住宿学生就寝时(1件)等。对前述32件判决案件未成年人受伤地点进行统计发现,受伤的主要地点有:教室内、教室走廊或连廊、操场、楼梯转角、寝室等。这些时点、地点因系学生在课间能够自由活动,出现跑动、打闹、嬉戏行为,甚至发展为追逐打闹、相互推搡、挤压踩踏等不当活动,而走廊、上下楼梯或操场等易于活动的地点又为这一时点学生分布的高密度场所,楼梯转角存在上下楼相向转弯的视觉盲区,易发生碰撞事故。

对前述32件判决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进行统计,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件,承担责任比例10%-20%的11件,承担责任比例20%-40%的16件,承担责任比例60%的1件,承担责任比例100%的1件。从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来看,虽近九成案件学校在庭审时提供《班主任手册》、校园安全校内建设照片等用以证明学校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仍存在对学生教育管理的疏漏或盲区。判决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有,事前,部分学校未充分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如千篇一律的泛泛而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或部分校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窗玻璃脆弱、体育设施未设置使用警示标语,或体育课等存在一定危险性风险性课堂,老师对学生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或对学生带入校内的违禁物品未发现等;事中,部分学校课间纪律较差,学生追逐打闹时、倒作一团时,日常安全巡查老师缺位,或即使有老师经过也未上前查看、询问或制止;事后,个别学校老师未及时发现学生受伤,造成受伤学生就医时间不及时,或作出片面的事故调查情况说明,造成事发当事人推卸责任,或事故区域监控设备不完善,难以还原事件经过,造成责任认定困难等。

二、主要工作举措

1.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责任

一直以来,云龙区法院十分重视对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审判中,案件承办人员能够重视并把握好教学秩序的维护与受伤害学生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安全管理与学生自由健康发展需要之间的平衡等。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依职权调查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以责任明晰的判决,确定当事人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比如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正常玩耍造成意外伤害,各方均无过错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对确因管理上存在“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教育机构,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2.加强联动司法,积极沟通协调,促进矛盾化解

由于损害后果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往往在当地具有影响,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也带来一定压力,法院十分重视稳妥处理此类纠纷,建立了与学校、基层调解组织的联动机制。在受理案件后,依托联动机制,在基层调解组织的协助下,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双方调解或和解。如原告张某某与云龙区某幼儿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即与云龙区大龙湖某社区调解组织相互配合,促成了该幼儿园内幼儿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3.延伸司法服务,加强法治宣传,预防事故发生

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多因校园安全管理漏洞、家庭教育缺位及学生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引起,为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发生,法院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以送法进校园、案例讲解等多种形式帮助辖区内的中小学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针对辖区内某学校一年内发生多起伤害事故的情况,依托“蓓蕾课堂-保护少年的你”这一普法载体积极与该校联系,为学校师生开展法治、安全教育,并对该校日常管理、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疏漏提出意见和建议。董莉副庭长在为全市中小学生和家长讲授的以“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法治开学第一课受到学生、家长、学校的热烈好评。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调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云龙区法院将以上述法律规定为裁判指引,对案件作出有理、有力、有节的裁判和说理,进一步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和判后答疑工作,提升服判息诉率,力争案结事了。针对调撤率较低的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原则,对个别涉及医学知识案件吸纳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对个别责任认定困难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围绕责任比例划分展开调解,为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提供合理的调解建议,多措并举提高调撤率,争取调解结案。

2.进一步健全诉前调处机制建设,加强多元解纷

加强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多元解纷工作,多渠道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一是校内自行协商调解。可在校内成立“纠纷及时化解‘三立’响应机制,即立即救助、立即沟通、立即调处,搭建“校园防护网”,一旦有伤害事故发生,该机制即立刻启动,使多数纠纷在校内化解,不再进入诉讼程序。二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调解。可与校方辖区派出所建立联系,出现事故或报警警情后,在调处纠纷的同时,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便于纠纷处理。三是依托法院现有诉前调解机制,经校方和家长同意,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争取在诉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3.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加强诉源治理

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校园安全管理的疏失和家校脱节有关,加强家校衔接,排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治理是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关键。一是需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及教师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教职员工关于校园安全的专题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的责任心;二是规范幼儿园、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校园内场所及管理时间节点的安全隐患,如在走廊、楼梯转角、操场等位置增设醒目安全提示标语、增设监控设施,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安排专员巡视;三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学校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明确家校衔接的节点。特别要重视对外来务工子弟学校、留守儿童等特殊类型学校和重点学生群体的规范管理。另外,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心理健康,建议在辖区范围内推广中小学心理健康疏导工作室等机制建设,各学校配备有专业心理疏导资质的老师承担心理辅导员的工作,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能及时为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心理疏导与干预。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学生的在校安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维护校园安全,仍需多方努力。云龙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判水平,同时加强此类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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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