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说“典”】同居期间转账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返还?

编者按:

《民法典》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本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利川市依法治市办、市法院特推出“小案说民法”栏目,撷取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件进行解读说法,让您与我们一起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走进《民法典》、学习生活中随处可用的法律知识,感受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谭某、邬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4日至12月3日期间,谭某通过微信向邬某多次转款共79200元,金额从200元至10000元不等。期间,邬某向谭某多次转款共3200元,向谭某之子转款1800元。2019年10月12日邬某因先兆流产到利川市民族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29日,邬某到恩施州民族医院终止妊娠。随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20年5月19日、7月12日,邬某因宫颈粘连两次住院治疗。2021年谭某要求邬某归还微信转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6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以及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仅需要有借款的交付还需有借贷的合意,缺一不可。本案中,谭某、邬某曾系情侣关系感情较好,谭某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邬某转款,金额从几百元到一万元不等,邬某也向谭某及其子多次转账,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恋爱期间邬某怀孕,数月后因身体原因先兆流产被迫终止妊娠,邬某为此多次住院进行治疗。从上述种种情况可以看出,谭某与邬某在恋爱期间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属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生活模式,谭某的转账金额并未明显超出邬某所称的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医疗诊治用途,更符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济往来的事实。庭审中,谭某称微信转款为邬某向其借款,但邬某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住院病历资料、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转账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方,本案原告谭某仅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资金往来系借贷法律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谭某起诉要求被告邬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赠与合同、民间借贷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赠与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及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赠与合同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以及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仅需要有借贷的交付还需有借贷的合意,缺一不可。本案中,谭某与邬某曾系情侣关系感情较好,谭某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邬某转款,金额从几百元到一万元不等,邬某也向谭某及其子多次转账,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谭某与邬某在恋爱期间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属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生活模式,谭某的转账金额并未明显超出邬某所称的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医疗诊治用途,更符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济往来的事实。

《民法典》所称的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通过通知受赠人或者诉讼等方式撤销。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如果因此而产生争议或者发生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前的情形,赠与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本案中,谭某在与邬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谭某与给邬某均有互相转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为了共同生活而作的必要支出,双方的转账行为视为赠与而非借贷,且谭某在转账后邬某收款前并未行使撤销权,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应当得到支持。谭某起诉到法院称转款行为为民间借贷,但法院认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仅需要有借款的交付还需有借贷的合意,缺一不可。谭某仅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资金往来系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后谭某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不予认定谭某的转账行为为借贷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同居期间情侣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账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同居期间的转账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条破坏双方感情,就应当在转账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写人|向亚芬

原标题:《【小案说“典”】同居期间转账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