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 | “消失”的丈夫

近来,网络上有个词非常火,叫“丧偶式婚姻”,进而还衍生出“丧偶式育娃”等词,形容夫妻一方冷漠对待家庭,无视家庭义务,结婚之后一方包办大小事,另一方却不管不顾,双方缺乏感情沟通交流,虽然名义上结了婚,但是婚姻生活得如同丧偶一般。

基本案情

“他常年在外,不回家,经常联系不上,我独自一人照顾孩子,十分辛苦。我们的夫妻名分早已名存实亡,希望法官能让我们早日结束这段婚姻……”

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来了一对特别年轻的夫妻。经了解,当事人唐某与田某经人介绍,于2019年上半年结婚,男方做上门女婿。2021年8月孩子出生,生活本应幸福美满。然而,婚后男方长期在外打工,却从不寄钱回家,平常也不通电话关心女方及孩子,逢年过节,也是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甚至不去女方家。孩子长期由女方及女方父母抚养,最终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当事人同意先尝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当中,男方对女方及孩子的态度比较冷漠。调解员虽释法析理,晓之以情,极尽全力劝导双方冷静下来,多为孩子考虑考虑。但女方对男方多年没有责任心的做法已彻底死心,哪怕放弃抚养费也坚决要求离婚。鉴于此,承办法官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决定调解双方离婚。

“法官,我们都不在会同,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当地。如果按照传统程序处理,既不现实也费时费力。承办法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科技赋能司法,借力多元调解平台,智慧化、高效化、便捷化为当事人解决“异地难”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

法管说法

1.怎样协议离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如果都有离婚的意愿,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以看到,诉讼离婚,法官在综合考量夫妻双方感情基础、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基础上依法进行判决。

3.离婚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如上所述,2001年《婚姻法》中将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不存在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这就使得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难以保障。《民法典》取消这一前提条件,更符合实际情况,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法官寄语:

婚姻不可怕,可怕的是“把家庭当旅馆,把对方当保姆,把孩子当空气”的“丧偶式”婚姻。本案中被告田某虽已为丈夫和父亲,但长期“消失”在妻子与孩子的生活当中,导致原告唐某长期独自面对婚姻和育娃问题,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后果。沟通和交流是任何关系的基础,而夫妻是最亲密的关系,需要双方一同用心呵护。当面对“丧偶式”婚姻,我们要做的是多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多陪伴,多分担,别让另一方“独木难支”。

供稿 | 胡昭娣

原标题:《谈案说法 | “消失”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