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期间女方宫外孕致残,男友是否构成侵权?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宫外孕并进行了输卵管切除术,经鉴定女方构成九级伤残。男女双方分手后,女方起诉男方请求侵权赔偿,男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正阳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相处的半年期间双方数次同居并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份,陈某某在医院检查,因异位妊娠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及盆腔粘连分解术,不久后双方分手。陈某某起诉赵某至正阳法院,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请求赵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是否存在侵权民事责任应从侵权责任的以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定: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产生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之时,被告不能预见更不会追求原告发生宫外孕致右侧输卵管切除等损害后果,被告不存在主观方面上的故意,亦不存在过失。原、被告相互恋爱并发生性行为时,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暴力或胁迫等违法行为且并非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同时,原告损害后果与双方发生性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被告婚前发生性行为之后,毕竟导致原告宫外孕行右侧输卵管切除致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正阳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对原告陈某某的合理损失部分酌情分担6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吴立风 正阳法院一级法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宫外孕并摘除输卵管致残是男女双方都不愿见到的结果,双方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同时,针对该损害后果,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角度出发,男方也不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其他一般构成要件。男女双方相互恋爱并发生性行为时,若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公平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案情,男女双方婚前发生性行为之后,毕竟直接导致女方宫外孕行右侧输卵管切除致九级伤残,且对生育能力产生较大影响,法院最终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酌定由双方进行合理分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恋爱期间女方宫外孕致残,男友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