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遗产继承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1994年4月黄某与康某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61.87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其二人名下,康某于2022年11月去世,2023年4月原告黄某将康某的兄弟姐妹即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康某戊五人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其与康某共有房屋属于康某遗产部分由其继承。经承办法官了解,被继承人康某无子女,在康某年幼时其母亲去世,父亲康某1于2022年12月去世,康某父母育有子女六人即康某及本案五名被告。

案件分析

本案黄某与康某共有的房屋属于康某的部分系康某的遗产,自康某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本案不涉及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事宜,故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康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黄某及其父亲康某1,康某的遗产应由其二人继承。直至康某1去世,康某的该遗产未被分割,故此康某1应继承康某遗产的份额作为康某1的遗产发生继承,康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五名被告,因此五名被告与黄某均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处理

在黄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康某遗产被作出处理前,被告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康某戊向法院提出放弃继承,并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被告康某甲虽未书面放弃继承,但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表示同意由黄某继承康某遗产,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后语

本案系典型的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在该类案件至少发生两次继承,为维护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各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均应当加入诉讼。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予以明确表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撰稿:王洪鑫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遗产继承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