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申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现场走访调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有一类特殊的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案说“典”

近日,什邡法院受理一起申请人程某申请其子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考虑到骆某及其妻子均因患精神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实地前往医院走访调查,以进一步查看被申请人骆某及其妻子健康情况。

经过法官现场对骆某进行询问交流及神态观察等,发现骆某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理解法官询问的问题,也能较为清晰流利地回答,意识较为清楚。

经法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本案中,骆某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申请人程某撤回了申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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