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花开·普法在线】民间借贷还是劳务报酬?向“虚假诉讼、愚弄法律”坚决说不!

案情回顾

甲系某宾馆负责人,2017年,甲、某宾馆向乙借款15万元,借条中加盖了某宾馆的印章,并由甲签名、捺印。后因某宾馆经营不善,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为了尽快使上述债务得到清偿,甲、乙合意将该笔借款转为工资欠条,欠条由甲签名,某宾馆加盖印章。乙于2019年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某宾馆于2019年前一次性支付乙的劳务工资。随后乙取得民事调解书,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过强制执行,领取部分执行款。之后,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入再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再审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二、驳回乙所有的诉讼请求。同时,甲、乙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最终对甲、乙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并限期交纳。现已主动交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官说法

为实现乙的个人借款优先受偿的目的,甲、乙合意串通,通过捏造劳动关系,虚假拖欠劳动报酬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乙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诉讼标的金额、证据材料均不真实,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不必要的手段,侵害他人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满足自己的私欲。只要不是实事求是,虚假的东西终将败露,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对自己及家庭造成不利后果,悔恨晚矣。

天全法院全媒体工作室

供 稿|简案团队

编 辑 | 李 婷 婷

审 核 | 王 晓 娇

签 发 | 石 丽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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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石榴花开·普法在线】民间借贷还是劳务报酬?向“虚假诉讼、愚弄法律”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