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晋”人心 每日一问 |朋友圈上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微信、微博

作为主流社交通讯工具

所承载的社交功能

一直是人们分享生活点滴

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

但有的人一时生气

就会在朋友圈、微信平台

辱骂他人以泄愤

然而

由于其半公开性

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平台的内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那么

朋友圈上辱骂他人

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骂人的内容带有侮辱性的话,则要看所发的侮辱性言语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如果所发的侮辱性言语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你这种就属于侵权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会受到一定金额的罚款的,并且还可能对你进行拘留,但是如果因为你在微信朋友圈所发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导致当事人有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事情的发生的话,那么你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你就犯了侮辱罪。

网络上的侮辱与现实中的侮辱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法“晋”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一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police tips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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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晋”人心 每日一问 |朋友圈上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