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对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动产如何执行?

通达之州·学术行

法官说法大讲堂

本周四的法官说法,主题聚焦到了执行工作,由执行一线经验丰富的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余川授课。

法官说法

课堂上,余川以一起铲车执行案件入手,从调解所确定标的物与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是否系同一标的物;第三人的范围界定;第三人占有的性质;第三人是否享有留置权;是否可以对第三人占有标的物予以强制执行等五个关键问题展开阐述,对相关案件的执行方式进行了深入分析。

知识点

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对被第三人控制、占有的动产能否执行存在很多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总结点评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官恒作总结讲话,他指出,余川举的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值得拿出来研究探讨。同时,他立足授课内容围绕该不该执行、能不能执行、如何执行提出三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为下一步开展相关执行工作拓展了思路,提供了可探索的方向。

供稿: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法官说法——对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动产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