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规定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案例
2021年5月18日,王某与刘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刘某将江淮牌豫A×××××车辆以5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当日王某向刘某支付车款50000元,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刘某向王某交付了车辆。协议上载明:甲方(车方)刘某、乙方(购车方)王某,甲方自愿将自有江淮牌豫A×××××车作价52000元整卖予乙方。但刘某提供的江淮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所有权人是张某。该车刘某4月从张某手中购得,于2021年6月1日才由张某转移登记到刘某名下。王某现以刘某售车时未向王某如实告知在售车时车辆登记证书上并不是刘某这一事实,属于销售欺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是属连环购车但未办理过户情形,虽未办理过户但王某与刘某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官分析
本案属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的情形,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将涉案车辆出卖给王某时已实际占有该车辆,只是涉案车辆未登记到刘某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刘某在出售车辆时已经享有车辆所有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明未经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向他人购买涉案车辆后实际占有车辆,享有对车辆处分的权利,且涉案车辆现已过户到刘某名下,故王某以刘某隐瞒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存在欺诈,诉请买卖协议无效、返还购车款,不予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