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担责后能否追偿?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行使追偿权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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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熊某受雇于原告郭某,在工地上从事叉车运输的工作。一天,熊某在运输过程中撞倒在路面行走的闵某,经司法鉴定,闵某受伤程度为九级伤残。闵某遂将原、被告诉至高新区法院,该院于2021年9月16日判决,判令郭某赔偿闵某各项损失共计293038.99元;熊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履行了上述赔偿责任,但因与熊某对赔偿款项的分担比例未能协商一致,故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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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被告熊某与原告郭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的熊某在劳务过程中造成闵某受伤,接受劳务一方即郭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熊某作为一名叉车驾驶员,未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在作业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其依法有权向熊某追偿。关于责任比例承担问题,郭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其在雇佣活动中是主要受益人,熊某作为雇员只是提供劳务并按约定领取劳务报酬,对于雇佣活动中的风险,雇主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且郭某雇佣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熊某从事叉车作业,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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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熊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现郭某向闵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对于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款项,其有权向熊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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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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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系雇主在雇员致害纠纷中承担侵权责任后向雇员进行追偿的典型案例,本院依法确认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的情况下,雇主享有追偿权。根据公平和利益衡平原则,综合考量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务是直接为雇主创造利润,雇主作为主要受益人,应当将雇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计入其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且应当审慎选任雇员,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供稿:黄杏元

原标题:《【以案释法】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担责后能否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