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月月填,注意事项有哪些?

“三个规定”月月填,注意事项

有哪些?

为深化“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持续做好记录填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该意见对“三个规定”平台填报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三个规定”月月填,但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哪些行为需要在记录平台上进行填报?

违反“三个规定”的具体情形,即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接受请托、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预他人办案、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件、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上述行为,需要在记录报告平台上进行填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在填报中,如何区分内部人员过问、外部人员过问和接触交往行为三种记录类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含退休、借调、返聘人员)过问案件的,界定为内部人员过问;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界定为外部人员过问;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公职人员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界定为接触交往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请托、打听、过问案件,应如何记录?

被请托人须如实记录报告,并说明是否帮助其沟通协调或打听过问,上述情形按照接触交往范畴记录报告。

法院以外的个人、组织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应该怎么办?

须如实记录报告,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除外。

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有关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倾向性或指导性意见的,应当怎么办?

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上公开提出,或者依照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须如实记录报告。

外部人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许可,按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是否需要记录?

可以不记录,但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日常向法院寄送的与其本人无利益关系的涉案反映材料,是否需要记录?

按常规予以处置,无须记录报告。

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有什么后果?

初次发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原标题:《“三个规定”月月填,注意事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