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司法局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著名演员张涵予因肖像权侵权维权胜诉,获赔1000元的新闻。

你知道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权”吗?生活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当自己或家人的“肖像权”遭到了侵犯,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下→
案例回顾
著名演员张涵予因发现南京某汽车经销商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图片,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4日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该经销售侵犯了张涵予的肖像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018条、第1019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章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四章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那么,你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肖像权”具体是如何定义的吗?哪些行为属于“合法”使用“肖像权”?又有哪些行为属于“侵权”了呢?
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了肖像权?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以案释法:AI换脸
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将94版《射雕英雄传》里朱茵扮演的黄蓉换上了杨某的脸,在网上引发热议。后制作者回应已将相关视频下架,并表示:“AI换脸应该被用以正确的方式,大家应尊重版权和肖像权,专注于技术本身。”
法官说法
“AI换脸”的诞生说明,这一技术有一定的需求,如有些影视作品由于使用了有劣迹的演员,导致因违规无法正常上映,制片方为了降低制作成本,减少劣迹艺人的负面影响,不得不采用“AI换脸”技术将其换掉。
网友们发挥创造力、想象力,将明星换成自己,自娱自乐,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未经授权,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将此明星换成彼明星,甚至添油加醋,进行恶搞,导致公众对明星产生了“差评”,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换脸”还是要谨慎为之。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案释法:用肖像制作表情包斗图或需承担法律风险
电视剧《都挺好》播出后热议不断,有网友拿着倪大红的镜头来做表情包。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解释,用明星肖像制作表情包,当然算作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对方不追究,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方要是追究,则算侵犯肖像权。若是再利用这些表情包出售盈利,更算是侵犯肖像权。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杨立新:比如我的学生给我做表情包,挺好玩的,我觉得可以,就不算侵权。如果我不同意,那就是构成侵权行为。尤其是你要再拿出去卖,更是侵权了。
维权方式
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二,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那我们该如何保留证据呢?
现代的通讯及媒体导致被侵权展现的方式不同,针对不同的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首先,保留好即时通讯信息,以防止误删;其次,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侵权的视频或网页进行录音录像;再次,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最后,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
原标题:《普法宣传丨著名男演员起诉获赔1000元,关于“肖像权”的这些法律,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