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日】偷越国(边)境求高薪,谋利不成还判刑

近年来,跨境诈骗案、偷越国(边)境案频发,究其原因,多为未能经受住高薪、创业等诱惑,偷渡出境,殊不知“牢狱之灾”已来临。鹤峰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案例一:滕某受高薪诱惑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滕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前往缅甸小勐拉务工可获高薪的信息,遂联系发送该信息的“微信好友”,“微信好友”答应安排其出境事宜。同年8月21日,被告人滕某在张家界市邀约赵某、卓某一同去缅甸务工,并将三人的身份信息发送给“微信好友”,由“微信好友”安排出境路线及费用。次日,滕某一行在“微信好友”的安排下,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乘汽车经过勐海县打洛镇,换乘皮划艇渡河越过国境线到达缅甸掸邦勐拉。出境后,按照“微信好友”的安排,滕某三人在一家公司学习手机、电脑操作。2022年9月1日,滕某从中国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入境回国。2022年11月1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理由

被告人滕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三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滕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滕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滕某因偷越国(边)境行为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罚款4800元,应折抵罚金。根据滕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滕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移民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判决被告人滕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胡某团伙以招工名义多次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在缅甸的朱某和被告人胡某联系,让其招募人员去缅甸工作,胡某便邀约被告人罗某及曹某、向某、李某等人欲前往缅甸。同年10月,被告人聂某与胡某取得联系后,带领同在湖南经营餐馆的孙某、曾某与胡某一行在恩施会合,随后八人结伙偷渡至缅甸。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胡某、罗某、聂某等7人先后偷渡回国。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再次从云南省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同年8月,胡某与“蛇头”取得联系,帮助被告人罗某再次偷渡至缅甸境内。同年11月,罗某、胡某从缅甸偷渡回国时先后被云南省孟连县勐啊边境派出所查获。2020年7月,被告人聂某再次从云南省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同年8月从缅甸偷渡回国。2022年11月1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理由

被告人胡某、聂某、罗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且均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可从重处罚。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决定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对聂某、罗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胡某、聂某、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张某借生意之名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简要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田某在广州市商量偷渡至缅甸孟波做生意,后田某又电话邀约在湖北省鹤峰县老家的被告人熊某共同前往缅甸。2020年9月11日,张某三人到达云南省普洱市,次日,经张某联系“蛇头”做好偷渡准备后,三人从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偷渡至缅甸,后张某、田某、熊某又先后偷渡回国。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田某、熊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2年2月28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田某、熊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三被告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系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因张某率先提起犯意,积极联系“蛇头”帮忙偷渡,因此认定张某作用相对较大。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且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目的系外出谋生,根据三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三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张某、田某、熊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田某、熊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标题:《【国家安全教育日】偷越国(边)境求高薪,谋利不成还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