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的 “完美借条”

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民间借贷案件数也逐年上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有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因《借条》书写不规范

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今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书写《借条》的几个要素

避免当事人“踩坑”

1

《借条》不应书写成《欠条》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

《借条》中借款人信息要和身份证中的信息一致

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有时会将《借条》中的名字书写成小名,或者曾用名,给法院在寻找此人时造成困难。更严重时可能导致出借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3

借款理由要注明

《借条》中要注明借款理由,比如“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购房需要资金”等等,防止借款人称该笔借款系赌债,因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4

借款的交付方式最好是银行转账

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钱款时,应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至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因为现金交付难以“留痕”,尤其是大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实际交付了借款,《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

《借条》中应明确利息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

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注明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后,往往会产生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有必要在《借条》中注明由谁承担,以减少出借人的损失。

7

《借条》中应注明借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送达难”是民事案件中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法院常常因借款人的户籍地找不到此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8

借款保证人和保证期间

借款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有保证人的,应注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供稿:刘欢

原标题:《法官眼中的 “完美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