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探亲
车内搭载4人
意外发生交通事故
车上人员甩出车外致伤致死
保险公司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25万
司机赔付伤者后起诉至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12万
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日,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搭载四人),由旬阳县城区前往白柳镇峰溪社区途中,行至白柳镇峰溪村级通组公路0km+300m弯道处,车辆驶出路外,翻滚至山坡下,造成车上搭载人员受伤或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杨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杨某收到该公司已支付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款25万元。
杨某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垫付伤者医疗费等费用后,起诉主张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12万。
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被甩出车外死亡,其身份为“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涉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在发生保险事故的纠纷中,对“第三者”的认定是能否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关键。本案中,不存在车上人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不能认定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原告诉请关于乘客陈某、常某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理赔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的对象为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
经查,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翻滚至坡下,产生车内人员受伤或死亡的后果,故本案系一个连续发生且无明显逻辑间断的事故,案涉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均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原因才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故原告认为本案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平安财险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故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本案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平安财险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以车上人员杨某、陈某已转化为“第三者”为由申请再审。
再审认为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翻转产生的作用力将乘车人陈某、常某抛出车外,被抛出车外的瞬间二人没有处于机动车上,但其随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死亡属于一次交通事故,并不是抛出车外后又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
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时间节点应当是事故危险发生之始的瞬间而非损害发生之后的时刻,故本案系一个连续发生且无明显逻辑间断的事故,陈某、常某应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
原审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壹
案例要旨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仍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的,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后受伤或者致死,是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因车上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差别较大,“车上人员”及“第三者”的身份转化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依据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最终的空间位置来判定,而应当以事故危险发生之始的时刻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判断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
Q
法条速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原标题:《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受伤致死,能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