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那么,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徐振华法官审理的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系阳光新城小区业主,雅颂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22年,雅颂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雅颂公司补缴物业费,雅颂公司胜诉。随后,雅颂公司在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微信交流群发布群公告:“阳光新城2号楼3单元602室业主王某,因在与本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中败诉,现通知业主王某尽快缴纳物业费,感谢配合。雅颂物业服务公司2022年6月18日”,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

雅颂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雅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本案中,雅颂公司在数百人的业主交流微信群发布王某涉诉判决文书照片时,未对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进行遮挡处理,上述内容系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属于个人隐私。雅颂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雅颂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雅颂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雅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雅颂物业公司在“阳光新城业主交流群”发布、在阳光新城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需先经法院审核通过,发布、张贴时间均为七天)。如雅颂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雅颂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王某欠缴物业费的事实已经被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判决,而相关的裁判文书只要不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及国家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都是可以在互联网进行公开的。因此,物业公司公布相关裁判文书并不违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涉诉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了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撰 稿丨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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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物业公司将未隐去个人信息的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