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劳动者因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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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乙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乙方应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某日,乙受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小汽车带领客户进行试乘试驾体验活动。因操作不当造成车内试乘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同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乙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依法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后提出仲裁、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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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考虑劳动关系的主体存在不平等性,劳动者的过失程度、收入水平、所从事行业的风险高低、用人单位有无管理疏漏、造成的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乙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赔偿义务部分的35%承担责任。本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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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惩戒。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的损失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兼顾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撰稿:高彩虹

原标题:《【典型案例】劳动者因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