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起诉分家产,法官巧妙调解护亲情

近日,一位年届九旬的老人到蕉城法院起诉,要求与自己的继子分家析产。蕉城法院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仔细梳理案情,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终于把这一起发生在耄耋老人与继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圆满化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快跟随蕉法君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家住宁德的李先生早年丧偶,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刘女士,刘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张和两个女儿。1979年,李先生和刘女士按民间习俗结为夫妻,此后共同生活。

多年以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西北路的一座房屋,该房屋于1999年翻新重建,现登记为李先生、刘女士、小张三人共有。李先生、刘女士在2005年向他人购买了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的一块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刘女士名下。2019年10月,刘女士病逝。

此后,李先生前往蕉城法院起诉,要求分家析产。他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求确认李先生拥有宁德市蕉城区西北路房屋50%的份额,并以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对该处房屋进行分割;二、要求小张将其占用上述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的50%支付给李先生;三、要求确认李先生拥有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土地及房屋75%的份额;四、要求小张将其占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的75%支付给李先生。

经蕉城法院主持调解,李先生与小张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女士的两个女儿自愿将本应分得刘女士遗产的部分归小张继承所有,至此李先生与小张同意对被继承人刘女士的遗产进行如下具体分配:

1.因小张曾为李先生、刘女士偿还债务33万元,故原登记在三人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西北路房屋归小张所有;2.原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的房产归小张所有;3.上述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的房产归小张所有,小张由此支付李先房屋补偿款90万元;4.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原刘女士诉讼到法院的所有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归小张继承所有,原双方已催讨取回的债权归经手人所有;5.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后,李先生与小张之间互不发生继承关系;6.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对本协议之前为家庭生活支出的任何费用就因本次调解终了,不存在未尽事宜。

法官析案

本案原告李先生年近90岁,其家庭系重组家庭,双方各有婚史并育有子女。本案被告小张是原告继子,系法律意义上有相互继承关系的父子。蕉城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判明本案分家析产纠纷的背后,本质是老年人赡养、老有所依的需求体现。蕉城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父子亲情,从维护亲情以及保障老年人赡养需求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子女实际情况,做通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出上述调解方案,在与当事人边拉家常边讲法析理过程中,耐心疏导调解,最终双方摒弃前嫌,达成一致意见。

该调解方案不仅避免了机械适用继承法,造成财产分割以及后续执行上的困难,又从保障老年人权益角度,合理分割财产,以经济补偿为主,保障老人老有所养。此外,还兼顾子女实际情况,在分家析产时以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则,保证了物权完整性,保证房产能产生后续收益。

法官寄语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充分保护和落实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老年人亲生子女、继子女不愿赡养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老年人意愿、做通子女工作,同时保障老年人经济利益,解决老年人后顾之忧。

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保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不仅要解决老年人的实际赡养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对司法机关而言,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宣讲优良家风,尽力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要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孝文化,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先化解家庭矛盾,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原标题:《耄耋老人起诉分家产,法官巧妙调解护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