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时提供银行收款账号的公告
为规范执行案款发放流程,有效减少当事人负担,确保当事人方便快捷及时收取执行案款,按照本院财务制度,自3月1日起通过网络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案款,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需提供银行收款账号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到执行事务中心申请执行和参与初次接待时,除需携带、提供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外,还需认真填写并确认收款账号信息,包括:姓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联行号、银行账号、银行账户类型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委托代理人填写的,还需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发放执行款将通过网络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该账户。
其中,银行联行号是一个地区银行的唯一识别标志,由12位数字组成,也是银行转账时的必填信息。银行联行号可通过电话咨询开户行、互联网站、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查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温馨提示:为减少您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尽快收到执行案款,请在执行和参与初次接待时务必一次性提供上述信息,为确保信息准确,建议同时提供银行卡复印件。通过邮寄、网络等远程方式立案的,请务必同时提供包括上述信息的有关材料,以免影响正常立案。
原标题:《【公告】关于申请执行时提供银行收款账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