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衡说法 | 在营业性场所维保期间车辆受损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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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保期间受损,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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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介 绍

刘某将其车辆送至某汽车养护中心保养维修。保养维修过程中,该养护中心经营者吴某驾驶该车辆至公共道路进行测试时,操作不当导致失控翻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向车辆的承保公司主张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此类情况不属于保险范围,刘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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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已通过加粗加黑方式进行提示, 刘某也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字确认,因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向刘某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文义解释原则,事故发生在车辆保修完毕后的测试阶段,在时空上仍属于在营业场所保养“期间”。根据目的解释原则,之所以约定保险公司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免除赔偿责任,是因为上述期间内车辆的占有、支配已经由车辆所有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转移给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机构,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也应一并转移给经营机构。现车辆因在保养期间发生事故,应当由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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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车主给自己的爱车定期保养维护,有利于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以及及时发现车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但车辆被送至专业维修机构维修、保养后,车辆的控制权已经由车辆所有人转移给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机构,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应一并转移给经营机构,由此导致的相应损失也应当由车辆维修专业机构承担。因此车主需要擦亮双眼,选取资质健全、设施完善、经验丰富的汽车养护中心,避免爱车在维保过程中受损。

撰稿:王烈

原标题:《法衡说法 | 在营业性场所维保期间车辆受损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