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相关案例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万某某驾车撞上张某某,经认定万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要求万某菜赔偿,万某某辨称张某某起诉巳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为2014年3月5日,截止日为2015年3月4日。2015 年3月2日,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张某当时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办理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故一审法院要求张某某办好户籍登记后再提起诉讼。此时本案诉讼时效因张某某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日为2015年3月3日,截止日为2016年3月2日。此后,张某某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为再次提起诉讼准备相应材料。直至2015年9月2日,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其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完毕,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直至2015年12月1日张某某的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完毕,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才消失,故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2月2日开始继续计算6个月,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1日。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再次提起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法官分析
根据《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未成年,未办理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张某办理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后6个月。故张某在2016年5月3日张某某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原标题:《民法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