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 | 湛江霞山海事处积极探索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新机制 提升海事监管工作效能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法治思想,适应新形势海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落实好新修订的《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湛江霞山海事处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在2022年5月创建海事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新机制,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处罚专业化水平,提升了海事监管效能。

主要工作做法及成效

一、优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处罚效率

“查处分离”工作模式,其本质是将海事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中的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职能进行分离,即海巡执法大队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海事监管科负责处罚实施工作,并对案件程序和质量负责;执法督察科负责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督查和评审,倒逼责任落实。

由于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职能分离,执法大队在现场执法时可以更专注现场检查情况,无“后顾之忧”,调查取证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海事监管科办案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按照办案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出补充完善的工作建议或者是根据裁量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整体办案效率。

执法督察科对处罚案件全过程进行督导,在各个环节持续审查案件的进度,及时提出法规意见,确保处罚案件依时依规、高质量完成。

据统计,查处分离工作机制实施以来,湛江霞山海事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6宗,平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53天,比《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缩短了41%。

二、规范了裁量尺度,防范了廉政风险

实施“查处分离”工作模式,其核心是完善处罚权力分配,由不同科室分别处理案件的不同阶段,相互独立又彼此衔接,确保任何科室或者个人都不能完全掌控案件处理的全部过程,从而降低案件处理过程当中的人为因素影响。

通过将调查取证、处罚建议、处罚决定和监督督察等行政执法环节分解到不同科室、不同岗位,分散到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手中,形成了执法权利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能有效避免现场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解决了现场执法人员同时充当行政处罚的“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的问题,保障了处罚从检查、移交接收、受理、处罚、审批、执行及后续各个执法环节的尺度规范统一。

有效增强了海事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截至目前,经霞山海事处办理的处罚案件没有引发一起投诉举报或者复议或诉讼。

三、统一了执法标准,提高了处罚质量

实施“查处分离”工作模式,其关键是明确调查取证和处罚决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时限要求等,使不同科室之间可以更加专注的做好分内工作,提高行政处罚专业化水平,极大地激发了每个人的工作热情,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

同时,实施“查处分离”工作模式,海事监管科成立处罚组,设置专人专岗,严格审核执法大队移交的案件,改变以往“先处罚后纠错”的工作方式,将审核的时间提前到调查取证终结后,避免执法大队在调查取证程序、事实认定、证据形式等方面可能出现的偏差。

案件处理过程中制作的内部文书及对当事人印发的法律文书均由海事监管科统一制作并集中装订归档,相比过去由不同执法大队制作归档相比,案卷制作更加及时规范统一,从根本上保障了处罚质量。

“查处分离”执法模式全面运行以来,霞山海事处处罚案件总计有156宗,罚款金额1938180元,处罚宗数和金额均位列全局所有海事处第一名。

下一步,霞山海事处将继续认真总结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健全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不断加强内部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查处分离各个环节的沟通交流,争取案件在移送后30天之内办理完毕,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供稿 | 李紫荆

编辑 | 谢晓琳

原标题:《高质量发展 | 湛江霞山海事处积极探索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新机制 提升海事监管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