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犯罪 | 借用他人微信转移财产 构成拒执犯罪终获刑

近日

太仓市人民法院

对一起借用他人微信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裁定的被告人蒲某

判决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受到相应的刑罚

基本案情

蒲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孙某劳务合同纠纷、太仓市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3件案件,分别于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1月6日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确定蒲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支付王某、孙某及太仓某经营部的款项共计87300元。上述裁定书生效后,因蒲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孙某以及太仓市某经营部陆续向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太仓法院查找并督促,蒲某于2022年5月9日向法院申报财产,却未主动说明其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进行大额收支。

经法院搜查蒲某手机时发现,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蒲某为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其微信收入共计25万余元先后多次转至其专门使用的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微信账户内,期间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入超过50万元,这些款项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蒲某使用他人微信期间,微信账号入账钱款均处于蒲某控制使用范围,而上述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蒲某却仍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

太仓法院遂将上述蒲某规避执行的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太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蒲某在执行过程中使用他人微信进行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受到刑事惩罚。通过本案的判决,告诫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应积极主动优先偿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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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击拒执犯罪 | 借用他人微信转移财产 构成拒执犯罪终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