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女性与他人在微信上频繁聊天,成立“恋爱关系”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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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求职误入电信诈骗公司,该公司为其提供了一份虚构的女性身份信息,张某利用该虚构身份信息在“探探”软件上注册账户,并添加到受害人李某为好友。张某又使用该虚构身份信息、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并用该微信添加了李某的微信。随后两人便在微信上频繁聊天,并逐步发展成“恋爱关系”。2018年5月份,张某从电诈公司离职,离职后张某仍以女性身份与李某以恋爱名义保持微信联系。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张某谎称没有钱用、买衣服、化妆品、手机等物品;父母生病等理由向李某要钱,每次李某都通过微信(另有三次通过支付宝方式转账)给其转款,少则几十、上百元,多则一万元。期间,李某多次约张某见面,但均被张某以不想见或者不方便推脱。2020年9月,张某主动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就要求张某还钱,张某因没有钱还,就不怎么回复李某信息,后李某报案。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自首。经查,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骗取李某钱财共计人民币808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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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在微信上频繁聊天,并逐步发展成“恋爱关系”,然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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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近年来,网络交友骗局层出不穷,诈骗分子通过婚恋网站、聊天交友工具,打着交友名义,编造虚假身份,吸引异性然后对其实施诈骗。网恋诈骗凭借其隐蔽性强,技术门槛低,诱惑性大的特点,一直活跃在我们身边。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信网友或陌生人。交友时,一定要及时、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大多数受害者都是被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并未认真核实其真实身份。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不太了解的人,特别是还没见过面的人,多留个心眼。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提高警惕。与身边亲朋好友多沟通、多询问,防止落入“圈套”。
原标题:《【以案释法】男子冒充女性发展网恋骗取受害人钱财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