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小张是赣江志愿救援队的队员,他在江边巡查时发现有群众溺水,于是跳进江中去救人。但是由于溺水者过度紧张,在救助过程中一直挣扎,小张可能是在救援过程中用力过大,导致受助人手臂脱臼,现在受助人的家属要求小张进行赔偿,双方诉至法院。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小张属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小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受助人家属要求赔偿的请求。

法官分析

见义勇为本是值得称赞和奖励的事情,但是有些情况下却使得英雄承受不白之冤。故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救助者是否具有重大过失,都对给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可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减少其在帮助别人时的后顾之忧,促使社会上涌现出更多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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