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27)3岁孩童误食鼠药,谁担责?

王某经营一间日杂小店铺,张某与王某是相隔几十米的老邻居,张某时常到王某店铺门口打牌。2022年10月的一天,张某带着3岁的孙女到王某店铺门口与他人打牌,期间任由3岁孙女自行玩耍。张某的孙女趁大人不注意误食王某店铺内鼠药,后被王某发现并及时送医治疗。事后,张某与王某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张某遂以孙女之名诉至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是孩子误食鼠药到底是谁的责任?张某主张孙女误食的鼠药系王某店铺所有,由于王某对鼠药管理不善才导致孙女误食,所有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辩称,张某与他人在其店铺门口打牌是自发的,亦未收取任何费用,亦未在店铺内打牌,其对打牌人员及随行人员的安全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称张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互不退让,张某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

经过庭审和庭后调查,查明张某与他人确实是自发组织的在王某店铺外打牌娱乐,王某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被孩子误食的鼠药确实存放在王某店铺内货架底层不容易发现的位置。孩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遂与爷爷张某共同生活,孩子的日常饮食起居均由爷爷张某照料。查明主要事实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通过释法说理,张某逐渐认识到其作为孩子监护人身份的重要性和应负的责任,自身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并接受调解。同时,王某考虑到维护友好的邻里关系,也愿意给孩子一点补偿。最后,在乌龙泉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王某当庭付清补偿款3000元。张某表示,庆幸孩子生命无碍,今后一定多加注意,保护好孙女的人身安全。

法官寄语

乡村的留守儿童较多,年事已高的爷爷奶奶就成了留守儿童的守护者,守护者同样负有孩子父母的监护之责,应切实把儿童的人身安全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儿童好奇心强,对外界事物喜欢动手去摸去尝,作为监护人应时常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减少意外和悲剧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期

投稿 | 何 吕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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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法院

2023.2.17

原标题:《【以案普法】(27)3岁孩童误食鼠药,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