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排水沟盖板翘起致骑车人受伤,谁之过?看紫阳法院案例

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

路遇排水沟盖板断裂

摔伤谁负责?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下午,城关镇吴某乘坐其丈夫无证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紫阳县城河堤路隧道内,遇道路排水沟水泥盖板破损,导致摩托车侧翻,造成吴某受伤、车辆损毁。吴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52元。其伤情经陕西省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误工期为9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0,988.82元。

事后,吴某认为她受伤的原因是道路市政设施失修、破损所致,相关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提示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向紫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发地点的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赔偿受伤损失30988.82元

法院审理

2022年12月,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系被告管理的河堤路隧道内排水沟水泥盖板破损,导致原告乘坐的摩托车侧翻所致,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6月19日即原告出事时已对涉案排水沟盖板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按照双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大小综合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其丈夫无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不得无证驾驶机动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其本身过错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故原告吴某应自行承担损失的40%的责任。

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61.89元。

法官说法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尽到公共管理职责。行人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骑车时要充分观察四周环境,注意安全警示标志,切记不可无证驾驶,保护好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隧道排水沟盖板翘起致骑车人受伤,谁之过?看紫阳法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