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陈立 上海长宁法院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对《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体的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非家庭成员,对保护处于婚恋交友关系中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女性的权益有重要意义。
上海长宁法院于2月9日作出新法实施后的首份保障生活安宁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分手后通过电话和即时通讯软件滋扰女方的“信息轰炸”以及“持续跟踪”行为说“不”。
简要案情
2019年,已入中年的王女士与李先生擦出爱情的火花,原以为李先生是能陪伴自己共度余生的佳偶,想不到他却有着沾了酒就控制不了的暴脾气,一次次的争吵和肢体冲突,慢慢耗尽了双方的感情。2022年7月,李先生又一次借酒“大打出手”,忍无可忍的王女士报了警,验伤结果为轻微伤,双方的恋情走到了尽头。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承诺今后不再到王女士的居住地、工作单位威胁、恐吓或骚扰王女士,不影响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并从王女士家中搬出。
岂料李先生无视自己在公安机关做出的承诺,仍以经济纠纷未了为由,多次尾随、跟踪王女士,长时间内每天拨打王女士数百通电话,还通过各种即时通讯软件频频发送信息,时而温情呼唤“妞,吃饭了吗”试图挽回,时而口出恶言“畜生”“你会后悔的”威胁恐吓。王女士因此生活不得安宁、压力巨大,终日惶惶不安,遂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同居情侣关系,王女士具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资格。李先生在双方同居期间对王女士实施过肢体暴力致王女士轻微伤,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之后李先生仍有多次尾随、跟踪王女士、以显著超出合理范围的频率拨打王女士电话、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向王女士发送具有辱骂及人身威胁性质的信息等行为。这些行为,构成对王女士生活安宁权的侵害,足以认定王女士面临着遭受李先生暴力、纠缠、骚扰的现实危险,王女士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据此,上海长宁法院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对申请人王女士实施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女士
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在申请人王女士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王女士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骚扰、侮辱、谩骂、恐吓申请人王女士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及王女士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若李先生违反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示

承办法官
徐 莉
法官助理&本期主笔
陈 立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了具有婚恋交友关系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尤其是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主要侵害方式为非法跟踪、盯梢、尾随等),住宅安宁(主要侵害方式为无故闯入他人住宅、随意敲门、在室外喧哗等),以及通信安宁(主要侵害方式为电话骚扰、短信、微信骚扰等)。
无论是口出恶言,还是以“挽回恋情”为由疯狂发送“甜言蜜语”,只要逾越正常限度、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即构成骚扰。正在遭受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发出保护令,采取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宁。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分手或离婚后仍有未了纠纷,也不应通过纠缠、骚扰对方的方式谋求解决,确需维护自身权益的,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寻求救济。
供稿 | 未家庭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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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分手后“信息轰炸”“持续跟踪”,长宁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