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德化法院 德化法院 收录于合集 #普法小课堂 42个
本是一件高兴的事
谁知同事
却在聚会上饮酒致死
聚会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
其他共同饮酒者应否承担责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本案中,庄某受邀参加颜某举办的聚会,颜某为聚会提供酒水,其作为聚会组织者,对参加聚会的人员负有相应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
聚会上,众人采取玩酒桌游戏的方式进酒容易使酒量不大的人难以承受,从某种角度上带有强制性劝酒的性质,且颜某未对长时间饮酒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另外,颜某与其他同饮者在庄某已严重醉酒状态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判令颜某承担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其他同饮者共同承担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颜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不久前,泉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喝酒有量,劝酒有度;相互照顾,安全护送;文明和谐,你我维护。
04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标题:《公司员工聚餐,酒后猝死,谁担责?》